給女朋友買車寫對方的名字,分手后要根據贈與的情況來要回車輛的產權。屬于有條件贈與的,可以撤銷贈與,取回產權。如果是心甘情愿無條件贈與的,則只能和女朋友協商,要回車輛的產權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: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,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。
在戀愛期間,特別是在婚約期間的財物送往看上去是贈與,其實與民法上的贈與有一定的區別,往往不是出于當事人的真心,其真實意圖是為了締結婚姻關系。
在男女雙方戀愛期間,購買衣物、食品等必需品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,價值小,在不能證明系為結婚而特意購買的等情況下,應認定為一般贈與,而對于以結婚為目的而贈送的貴重財物,應當認定為不當得利。
在贈送財物的過程中,雖然財產權利已轉移,但是如果產生財產轉移的原因未發生,當事人所期待的結婚目的未能達到,那么受贈人就缺乏占有財產的合法原因。
本案中,雙方未對車輛是否贈與女方作出明確的約定,男方也未有明確將車輛贈與女方的意思表示,贈與并不成立,即使男方明確為贈與,但雙方僅僅戀愛四個月就分手,女方缺乏占有財產的合法原因,故對于本案的車輛應當認定為共有關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