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速公路拖車費根據事故車輛是否能夠拖行(能夠拖行則無需動用吊車),以及事故車輛的車型、拖車公里數而定。
同時拖車費又由五類車基價(拖行10公里內)和拖車費(拖行10公里以上部分,不足1公里按1公里計算)組成。
五類車具體的拖車費收費標準:60元和10元、350元和15元、400元和20元、500元和25元、600元和30元。(如救援車到達現場,因車主原因不需要救援的,按基價的60%計算)
關于拖車費由誰負責
根據《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的規定
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,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:
(一)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、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、車輛施救費用;
(二)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,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;
(三)依法從事貨物運輸、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,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;
(四)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,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。
由于拖車費屬于車輛施救費用,所以應由全責方負責;如若雙方都有責任的話,拖車費則應按責任比例劃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