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.根據拖曳(牽引)需要,使用拖吊一體車輛的簡易起吊功能對被救援車輛進行拖曳(牽引)方向、方位調整的,不得收取吊車服務費。
3.在一次車輛救援服務過程中,出動一臺吊車吊兩輛以上事故或故障車輛,對每臺被吊車輛均只能按規定標準的60%收費。被吊車輛超過1臺吊車施救能力,經協商必須使用兩臺吊車配合施救的,吊車總費用不得超過被吊車輛規定標準的180%。
4.大霧天氣、夜晚(21時至6時)、積雪結冰道路、隧道內救援,收費上浮20%(不得累計上浮)。
5.由于車主故意隱瞞實際裝載噸位,造成二次出動吊車的,按被吊車輛規定標準的30%收取第一次出動吊車的空駛費,第二次出動并實施吊車的,按照規定收費標準執行。
6.吊車的車輛通行費由救援方負擔。
7.對裝運國家規定的易燃易爆及危險品的車輛,按實際救援成本協商收費。
8.起吊高速公路路基以外的車輛或動用50噸以上吊車的,收費由雙方協商確定。
9.車型分類按交通運輸部《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車型分類》(JT/T489-2019)標準執行。臥鋪客車每一鋪位折合1.5個座位。
10.車輛搶修、貨物裝卸及轉運、路面清理等其他高速公路救援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,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