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超速處罰超過規定時速10%以內,暫不處罰;
2、超過規定時速10%以上未達20%的,處以50元罰款,記3分;
3、超過規定時速20%以上未達30%的,處以50元罰款,記6分;
4、超過規定時速30%以上未達50%的,處以200元罰款,記6分;
5、超過規定時速50%以上未達70%的,處以1000元罰款,記12分,可以并處吊銷駕駛證;
6、超過規定時速70%的,處以2000元罰款,記12分,可以并處吊銷駕駛證。其中,在限速低于60公里的道路上超速未達50%的,處警告。
實施新交規后的處罰標準
1、超過規定時速10%以上,未達20%的,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。
2、駕駛車輛在高速、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過規定時速20%以上,未達50%的,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,扣3分。
3、駕駛車輛在高速、城市快速道路上超過規定時速20%以上,未達50%的,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,扣6分。
4、駕駛車輛在高速、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過規定時速50%以上,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,扣6分。
5、駕駛車輛在高速、城市快速路上超過規定時速50%以上,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,扣12分。
舊規定對比
1、超速處罰超過規定時速10%以內,僅給予警告,不進行扣分處罰。
2、超過規定時速10%以上未達20%,扣3分。
3、超過規定時速20%以上未達50%的,扣6分。
4、超過規定時速50%以上,扣12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