汽車道路救援要求規定
⒈車輛維修救援應按交通部《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》和國家有關標準進行。救援人員要嚴格按照汽車維修相關標準和規定進行作業。
⒉汽車維修救援人員加強維修救援安全管理,維修救援人員應當執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,不得違章作業。如維修救援現場為機動車道,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車后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志,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。
⒊保證維修配件質量,禁止使用假冒偽劣汽車配件和各類輔助料,確保車輛維修質量。
⒋維修救援活動不得污染環境,所產生的廢棄物應進行回收處理。維修救援完成后,救援人員應向車主提供汽車維修救援服務記錄單。汽車維修救援標識使用,在施救車輛和救援服務車輛的醒目位置噴涂統一的維修救援標識,救援搶修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