其次,車主應當遵守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三條,不隨意停放車輛和臨時靠邊停車,不然,車主的車將會被交警拖走,更嚴重的,不聽交警的警告立即駛離,繼續妨礙交通通行的,將會被予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。
在發生了交通事故,為了不妨礙交通通行,交警會將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拖走,這是交警的正常執法行為,等交警大隊處理完違章后,會原封不動地將車輛交還給車主,機動車受損,交警也會依法補償,若是因為交通事故而造成的損傷,應當由車主及其保險公司自行處理。
此外,交警在交通事故中執行了拖車,一般情況下,將會扣留車輛30日,期滿后,車主依法不會承擔責任后,交警部門應該將車輛交還給車主。交警部門扣留車輛,是因為要收集交通事故的證據,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交通事故有關的物品,一式兩份。在扣留期間,交警部門理應對其所有證據妥善保管,法律另有安排,比如檢法部門查證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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